服务求实协调统一

Practical and harmonized service delivery

关于协会

会费缴交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开展更多的活动,根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协会会员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应向协会缴交的会员会费。
      第三条 协会会员经批准后,应向协会缴交会费。
      第四条 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不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应经协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
     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 20000 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 5000 元;
     理事单位每年 2000 元;
     会员单位每年1000 元,会费减免50%,即每年 500元。
    第八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原则上按每4年为一届收取会费收取,以现金、支票、邮汇、转账的方式交纳均可;会费发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章程规定,会员单位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1月1日起丧失协会会员资格。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天规定执行;下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交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一半执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否则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会员退会,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本着节约、合理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各类学术研讨、交流、讲座、培训等;
    (二)行业统计分析和专题课题研究等;
    (三)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护管理等;
    (四)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技术诊断、市场统计调查等;
    (五)开展行业技能竞赛和本会会员评选、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公益性慈善事业,扶贫帮困和对困难群体的捐助;
    (七)参加国内外合作交流和会展、博览会等;
    (八)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
    (九)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设备及办公费、会议费和车辆使用及维保等;
    (十)协会办公住所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
    (十一)其他属于规费开支的范畴。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开支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跨级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财务审核和协会领导审批程序。
第四章 会费收支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须经理事会会议审查,向监事会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信方式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如实填报。
      协会监事会负有对会费收支情况和重大开支情况的督察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设计机构的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标准化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起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